1.1. “數據保護法規”是指歐盟第2016/679號法規(“一般數據保護法規”)或加利福尼亞民法典第1798.100-1798.199節(“2018年加利福尼亞消費者隱私法”),以及根據該法規實施或制定的任何法律和/或法規,或修正或取代其中任何一項的法律和/或法規;
1.2. “數據處理者”、“數據主體”、“處理者”、“處理”、“子處理者”和“監管機構”應按照《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進行解釋;
1.3. “服務提供商”應根據2018年《加利福尼亞消費者隱私法》進行解釋;
1.4. 本附錄中使用的“個人數據”是指與通過您的店鋪訪問或參與交易的可識別或已識別的數據主體(以下簡稱“客戶”)相關或可產生合理關聯的信息,在為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Meshop將作為數據處理器或服務提供商進行處理。盡管有上述規定,個人數據不包括直接通應用程序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通過服務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Meshop處理的信息;
1.5. 本附錄中使用的“數據主體請求”是指對您客戶個人數據的訪問、刪除、更正或可移植性的請求;
2.1. 當Meshop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處理個人數據時,Meshop將采取以下行為:
2.1.1. 以為您提供服務為目的,僅依照您提供的有記錄的指示(此類指示符合服務的功能),或您在之后同意的指示,作為數據處理者和/或服務提供商處理個人數據。如果法律要求Meshop為任何其他目的處理個人數據,Meshop將事先向您提供此要求的通知,除非法律禁止Meshop提供此類通知;
2.1.2. 如果Meshop認為您處理個人數據的指示違反了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規》,Meshop會對您進行通知;
2.1.3.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收到監管機構有關Meshop處理個人數據的調查或投訴后,Meshop會立即通知您;
2.1.4. 實施合理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使您能夠履行數據主體請求的義務;
2.1.5. 實施并保持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保護個人數據免遭未經授權處理或非法處理,并防止個人數據意外丟失、破壞、損壞、盜竊、更改或披露。這些措施將對未經授權處理或非法處理、意外丟失、毀壞、損壞或盜竊個人數據可能造成的損害提供適合的保護,同時也對受保護的個人數據提供適合的保障措施;
2.1.6. 根據要求,提供合理的信息,幫助客戶完成客戶數據保護影響評估。
2.1.7. 在知悉并確認任何意外、未經授權或非法的處理、披露或訪問個人數據時,立即通知您;
2.1.8. 確保訪問個人數據的人員遵守限制其披露客戶個人數據的保密義務;
2.1.9. 協議終止后,Meshop將立即啟動清除過程,刪除或匿名個人數據。您如果需要此類個人數據副本,您可以在協議終止后的60天內提出此要求,Meshop將向您提供此類個人數據的副本。
2.2.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您承認并同意Meshop可以使用子處理器來處理個人數據。Meshop使用任何特定子處理器來處理個人數據必須符合數據保護法規,并且必須受Meshop和子處理器間合同的管轄,該合同要求與本數據處理附錄提供類似的保護。
3.1. 如果服務條款的規定與本附錄之間存在任何沖突或不一致,應以本附錄的規定為準。為免生疑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本附錄項下的任何和所有責任,包括其限制,將受本協議相關條款的管轄。您承認并同意,Meshop可通過在Meshop網站上,通過發布相關修訂和重述附錄,來不時修訂本附錄。該類對附錄的修訂自發布之7日起生效。在修訂后的附錄發布到Meshop網站后,您繼續使用服務構成您同意并接受修訂后的附錄。如果您不同意對附錄進行的任何更改,請不要繼續使用該服務。
3.2. 除本附錄中特別修改和修訂的內容外,服務條款所包含的所有條款、規定和要求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并適用于管轄本附錄。如果附錄中的任何條款在司法程序中被視為非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將被分離且不再生效,本附錄的其余部分將繼續有效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3. 不考慮法律沖突原則的情況下,本附錄的條款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解釋。雙方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接受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附錄引起的或與本附錄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的專屬管轄權。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